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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治的劳教制度该何去何从?
时间:2012-10-17  作者:斯伟江  来源:作者博客  (浏览 3482 人次)

 

反法治的劳教制度该何去何从?   
 
作者:斯伟江
 
本质上来说,劳动教养制度,这个前苏联集中营文化的制度化,被我国一成不变地继承后,从1957年,一直延续到现在,可谓旧制度的活化石。很多论述已经非常清楚,劳教制度违反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依法该废除。
 
为什么说劳教制度反法治,因为,这种制度有绝对的权力,又没有正当的程序。从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劳教制度的对象是非常宽松模糊的,可以作任意解释,如第一类: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任建宇在网上发表看法,就是以这条被劳教两年。第四类,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方洪因为发一坨屎的微博,在转发才3次,粉丝几十个的情况下被劳教一年;而第五条: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我的一个当事人因为阻扰民警带走其丈夫,将民警的手抓伤了一点点,被劳教一年。另一个打了民警一个耳光也被劳教一年。其他的几类标准都非常随意。如第六类,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你教唆人横穿马路,也是违法,如果严格依文字解释的话,只要你不是圣人,你都可以被劳教。在辽宁,甚至有八十岁的老人因上访被劳教。反法治的制度,绝对不会劳教出一批守法律的人!
 
其次,劳教的程序不正当,虽然说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但实际上,这个委员会是公安一家掌控的,而且,不需要开庭审理,劳教之前也没有请律师的权利。从一坨屎微博被劳教案中,完全可以看出,盖好劳动教养委员会公章的空白劳教决定书,在涪陵公安局这里就有,无需到重庆劳教委去办手续,意味着实际上每个公安局都有权在空白文书上填上名字,期限是1-4年,比刑事诉讼远不合理。刑事程序,可以请律师,有检察院、法院把关,公开开庭,最低刑期可以是几个月,还可以缓期执行。75岁以上老人刑期低的,一般是缓刑。因此,劳教制度完全是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有人说,权力必定会运用到它的边界。这确实是定律。
 
公安机关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就必然会用到它的边界,在重庆是惩治任何反对言论,在全国法制最发达的上海(笔者认为),则主要用于保护民警的权威。但是,其中的案例都已经达到了普通人都难以接受的程序。因此,可以说,劳教制度,已经完全脱离了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社会自改革开放,发展了三十几年,制度却仍停留在改革开放前三十几年。完全可以说,劳教是一种反社会反法治的制度。
 
最近,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等发布的新闻表明,国家有修改劳动教养制度的意向,且已经在着手研究。虽然很多民众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是,因孙志刚案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之后,公安手里已经失去一个随意关押人的工具,所以,不会随意废除最后一个强力武器,实际上,公安手里有合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诉法,完全可以规制一切违法、犯罪人,但因为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程序,受其他部门的制约,不是可以如劳教一样,随意出刀,一刀就是一年以上。因此,如果公安这么一个强力部分反对废除的话,废除劳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着眼现实的话,也只能接受改革劳教制度。
 
但是,不管什么是改革?如果一种制度,只是换了一个马甲,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我们不认为那是一种改革,而只是一次卖拐
 
因此,劳教制度的改革指标,首先是对象必须明确,不能模糊规定劳教对象,劳教对象,只能对如国外保安处分的对象,惯犯,吸毒犯等,实际上很多法治国家已经消灭保安处分制度。鉴于我国已经设立了戒毒所,因此,劳教的适用对象相对更应缩小。其次,劳教的权力绝对不能成为公安的一言堂,必须有其他强力机关来制衡;第三,劳教的期限要缩短,不能长达4年,应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劳教的程序应该透明,符合法治标准。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力,应该举行听证或者类似程序。
 
劳教制度的如何改革,体现了我国是否真正有决心抑制强力部门,施行真正的渐进政治改革的决心。如果仍是卖拐之后又卖轮椅,如浦志强所说,对坏的制度,人民不会忍很久。因为,人的耐心是有限的,政治的改革机会和时间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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