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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07年底进的X有限公司, 2010年9月离开上个公司后,我自己注册了一公司,也是做人才招聘网站,现在X有限公司要起诉我,说我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我走后已经一年整这个公司没有发给我任何保密费,2007年底签的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甲方(指我)承诺,其在乙方(指X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提供网上人才交流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理、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作、奖励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避止义务,无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请问这样合法吗?有的律师说合法,理由是我既然签订了这样的保密协议就是合法,有的律师认为不合法,认为保密费应在离职后赔偿,且不能含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中,我在上个公司只是一个普通的电话销售人员,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和遵守竞业限制吗?现在劳动法对保密义务和遵守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保密费用又该什么时候支付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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