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白宁
一、案例:
(一)1999年初,陕西某股份公司以年均每股预计可达0.50元的高额红利回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王某(当时逾60岁)看到这样的宣传后,并在该公司业务人员的多次鼓动下,以2600元购买了2000股原始股。
然时至2012年,陕西某公司当初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未曾兑现。在这十多年间王某未曾领取一分钱的股息红利。王某也就此事与该公司进行过多次交涉,均未能获得满意答复。后王某委托我所律师出面与该公司进行交涉。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在了解清楚具体案情并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后,开始着手与陕西某公司进行谈判。在多次的谈判过程中,我所律师明确告知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及可能会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最终陕西某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作出了妥协,双方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了股权回购,王某的财产利益得到了保护。至此,本案以非诉讼的方式结束,当事人王某也表示对结果较为满意。
(二)2004年11月始,李某等人以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和陕西某县(简称A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书,约定由A县政府提供1000亩土地,甲公司出资五亿元用以发展肉羊深加工项目。合同生效后,因甲公司并无足够资金启动项目,也并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巨额的贷款支持,于是李某等人开始策划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李某等人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短短4年间,在陕西西安、宝鸡、延安及榆林等地募集资金3亿多元、涉及集资人数2000余人,多数为中老年人。李某等人将募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项目的实际建设,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客户的利息和本金,部分去向不明。
2008年,因甲公司无法按照承诺向集资客户返还利息与本金,导致受害人集体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后李某等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李某等人被羁押于西安某看守所内。
二、两起非法集资案的共同特点
1.两起案件中,集资人都是向社会公众许以高额的收益回报,而集资行为也都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2.两起案件中集资人数都十分众多,且多数为中老人群体,辨别能力相对偏弱,对高额的利益诱惑缺乏清晰的认识。
3.非法集资除可能导致集资户血本无归,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失外,还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案例二中甲公司除给极少数集资户退还集资款,仍旧有巨额的资金无法说明去向。受害人只能求助政府部门,而国家目前又没有这方面专项资金予以补救,因此,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两起非法集资案的不同点
这两起非法集资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案例一中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向多数受害人以合理的对价进行了本金的返还及补偿,其社会危害性较案例二轻微,可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案例二中集资行为人虽然将所募集到的资金实际用于了项目的建设,但仍旧有大量资金无法说明去向,无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很可能会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律师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公民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向大众普及正确的投资意识及风险意识。而金融部门也应当提升服务水平,开拓更多的金融理财产品以供普通公众进行选择,避免盲目性投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2.透过以上两个案例,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和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在近几年国家经济大踏步发展的进程中,大量的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而又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他们在无法顺利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后,只能将目光投向民间资本。而在向民间集资的过程中,因为对资金需求的迫切性及对现有法律知识缺乏深度了解,大量合法企业很有可能会偏离合法的轨道,逐渐走向犯罪的深渊。在此,也建议企业能够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聘请律师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程审查融资活动的合法性,为企业的运作提供法律支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