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确定的判决才有确定的权利
——从一起案例看维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刘东东
基本案情:2005年陕西榆林市某县一村民小组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违法开采本村民小组煤矿导致山体塌陷,村民小组几十人于是阻挡煤矿非法生产,结果被殴打致数十名村民住院治疗,村民小组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承包合同。该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承包合同解除,煤矿所有证照移交村民小组所有。承包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省高院经开庭审理,维持了榆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榆林市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2010年与本案中村民小组属同一村民委员会所辖的其它四个村民小组认为,2000年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签订的煤矿《权属转让协议》无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煤矿权属归村委会所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四个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2011年四个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四村民小组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2年四个村民小组因诉讼目的不能实现,不服陕西省高院关于解除煤矿承包合同的判决,于是作为案外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评析:该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一是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确认煤矿权属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关系。该案件的产生由来至今达十二年之久,围绕该煤矿纠纷共产生了县、市、省、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近二十份。追根溯源,源于近年来煤炭市场好转,煤矿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为了分享利益,使得当事人不惜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代价,反复利用法律资源来追求自身经济目的,该类煤矿诉争案件在陕北神府煤田所在地不在少数。
本案中,2006年省高院下达的解除承包合同的生效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执行终结。该煤矿在执行完毕后六年内又经对外承包,后又根据国家煤炭资源整合政策与相邻煤矿整合成立了新的煤矿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六年后又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使人难以理解的是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如何实现?新的煤矿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不断受到动摇,当事人的权益何时才能真正确认?该司法行为使人产生等等的困惑和不解!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也赋予当事人不受时效限制的申诉权利。本案当事人服从判决并履行判决,但案外人在应当知晓本案所涉纠纷情况下没有参加诉讼,十几年期间也从来没有享有和承担过该煤矿的权利义务,却在判决履行完毕后六年认为本案判决侵害了其自身权益,申诉要求享有煤矿权益,该行为有坐收渔利之嫌,有悖我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法院决定再审的权力是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但是该决定权应以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存在时就断然指令再审或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势必导致司法权力的权威受到怀疑。当事人虽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保护,但其合法权益随时都会受到动摇,只会是长期生活在惶惶不安的恐慌之中。法律应该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不应沦为当事人利用该工具实现其它目的的手段。我们不能把司法有限的财力人力集中到我们不应该纠正的那些错误中去,其中李昌奎案就是重要教训。本案所涉的数份终审判决频频受到动摇,作为司法权力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反思: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接受华商网采访时讲:“应该尊重终审判决,因为必须维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稳定性。我们不允许烙馅饼式的司法判决,如果判决不确定,就意味着权利不确定,我们就永远生活在一个不安定的状态中,而法治社会所创造的安定,其实很大程度上是靠判决书的安定性去保障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司法判决的终极性。”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人类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的正义。